《外商投资法》五年过渡期公益咨询
《外商投资法》五年过渡期公益咨询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侨)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为在沪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益咨询服务,帮助在沪外商投资企业完成从适用原“外资三法”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过渡。协会通过公开招募,组成了一支由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专业人员参与的专家团队,提供咨询服务。
《外商投资法》实施以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实践中会有哪些影响以及如何应对,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通过整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的相关信息及在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整理了企业常见问题及回答,希望对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外商投资活动的人士有所助益。
Q问题1.《外商投资法》所称的外商投资包括哪些情形?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Q问题2.《外商投资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Q问题3.《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对外国投资者适用范围是否有调整?
关于外国投资者,外资三法定义为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商投资法》定义为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从“其他经济组织”调整为“其他组织”,范围更加广泛,包括经济组织、国际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
Q问题4.《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对中国投资者适用范围是否有调整?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因此,《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国自然人可以直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Q问题5.《外商投资法》买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适用什么法律?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三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Q问题6.《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按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事项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Q问题7.《外商投资法》买施后,新设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否还是董事会?
外资三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新法实施,改变了多年以来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的特别法规定,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
Q问题8.《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是否必须要更改最高权力机关?
《外商投资法》实施前依照《中外合资法》设立的企业在新法实施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组织形式等,同时国家鼓励原有的外商投资公司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5年内依法办理组织机构变更手续。 问题9.《外商投资法》买施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是否还需要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Q问题9.《外商投资法》买施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是否还需要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根据外资三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合作权利的,须经其他股东或者合作方同意。外资三法废止后,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现有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在组织形式、组 织机构依法调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股东变更登记的,除全体股东重新约定外,可以执行原合同约定。
Q问题10.《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是否需要在5年内申请变更?
《外商投资法》行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Q问题11.《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涉及负面清单的企业是否仍由商务部门审批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商务部门不再对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要求。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Q问题12.《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负面清单外的企业是否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负面清单外的企业不再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不论是否涉及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Q问题13.《外商投资法》买施后,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知何提交信息报告?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井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井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Q问题14.《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不再涉及章程审批,是否意味着新设企业不再需要审核章程内容?
根据外资三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应经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三法同时废止,商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章程进行审批,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Q问题15.《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标注将会有什么变化?
外资三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按照内资企业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井应当标明外商投资或者港澳台投资。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变更登记前,按照原有企业类型加注规则执行。
Q问题16.《外商投资法》买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实施前,外国自然人不限于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Q问题17.《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对于港澳台在内地的投资是否有政策调整?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登记注册参照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Q问题18.《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是否对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有明确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内地出人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人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Q问题19.《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过渡期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井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Q问题20.现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细则》或者《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Q问题21.《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是否有调整?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视同外资,其登记注册参照适用市场监管总局的《关于贯彻(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Q问题22.《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币种是否需要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Q问题23《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Q问题24.新设中外合资企业是否还有外资比例限制?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三法废止,原来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的规定同步作废。在现行规定下,除负面清单特别规定外,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作要求。
Q问题25.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是否需要遵守《外商投资法》?
需要。《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7 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Q问题26.中国自然人能否在中国境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 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 前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 以上内容: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及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等单位。